游艇登记及二手艇再次登记详解(港澳台)

2015-8-13来源:精艇网

文/三亚海事局王倩

游艇登记及二手艇再次登记

一、游艇登记基本流程

游艇登记及再次登记

二、游艇再次登记时的特殊流程

     1、在游艇登记中,没有“过户”这一种说法。

      2、若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游艇,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转让、拍卖、判决、划拔、遗赠等情况)后,都需要由原所有人携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交接协 议等材料,到原游艇船籍港海事部门申请注销。然后现所有人携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交接协议等材料,到拟申请船籍港海事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游艇登记。

     3、重新办理游艇登记时,除去船舶识别号不需再次申请外,其余都须到拟申请船籍港海事部门重新申请,流程与首次登记游艇一致。

     4、只要所有权发生转移,不论船名、船籍港等是否发生变化,都需要到相关海事部门进行注销再登记业务。

    登记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

     A.船舶识别号

     a.船舶识别号是由大写字母CN和11位数字组成的。

     b.购买国内新建的游艇,请确定该游艇已拥有船舶识别号。如果没有船舶识别号,很可能面临无法登记的局面。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a)《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国内新建的游艇,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b)如果没有船舶识别号,拟登记的登记机关无权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

     c)因已超过时限,建造地登记机关也无法受理申请。

     d)船舶识别号相当于船舶的“出生证明”。没有识别号就意味着无法继续登记工作。

     B.船龄

      a)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28日取消了境外进口游艇需办理备案的要求。但仍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从境外进口船龄一年(从建造完工到进口)以上的游艇,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游艇不予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

      b)经与海关沟通,确定了各种情形下进口时间的确定依据。

      c)结合本辖区游艇登记的实际特点,出台了《三亚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亚海事〔2015〕4 号),其中对2011年9月15日之前已进口但船龄超过一年的游艇,提交相关材料后可办理

      d)2011年9月15日以后进口的游艇,如果船龄(从建造完工到进口)超过一年的期限,无法办理游艇登记和检验手续。 

     C.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a)初次登记的游艇,需要提供从厂家到现所有人的所有权流转证明材料及交接文件。

     b)再次登记的游艇,需要提供从上次注销到现所有人的所有权流转证明材料及交接文件。

     c)上面所提所有权流转证明材料包括:建造合同、买卖合同、划拔文件、购船发票、遗赠文件、法院依法拍卖的文书、法院协助执行的文书等。

     d)买卖的时候,请确认该游艇在您购买之前的所有权流转清晰,并要求卖方提供所有的证明材料,以方便办理游艇登记。

     D.游艇技术资料

     具体游艇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a)游艇的认证证书(如CE认证、ABYC认证、GL认证、RAIN认证等)

     b)厂家出具的BUILDER`S CERTIFICATION(建造证明)

     c)厂家出具的MANUFACTURER`S STATEMENT OF ORIGIN(符合性声明)

     以上材料需要卖方及时提供给买方,方便办理游艇登记。

三、船舶识别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四、船舶名称

    (一)依据《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依据《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 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三)依据《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特别批准外,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2、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3、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  

      4、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5、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五、所有权登记

     1、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有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

     5、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6、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新建游艇需提交自厂家到现所有人的所有权流转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二手游艇需提交自上次注销登记之后到现所有人的所有权流转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7、机电部门出具的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经过确认原件在档案中的,不需要再提交原件。原件不在档案中的,必须提交原件)(若游艇在香港进行了登记,则需提交原拥有权证明及运作牌照的复印件、注销证明、船只牌照摘要等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示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的人文书及复印件(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经过确认原件在档案中的,不 需要再提交原件。原件不在档案中的,必须提交原件。注销证明书已经注明抵押注销情况的,不再需要另行提交。)

     11、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进口游艇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如CE、ABYC等)、建造证书;国产游艇提交建造检验证书)

     12、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左右正横各1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没有烟囱的船舶可以免烟囱照片)(一般游艇不需烟囱照片。照片中应清晰显示左右船舷两侧的船名及拼音,尾部的船名、船籍港及拼音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游艇的主要数据、特殊情况下的情况说明、光租游艇时原登记证书等) 

六、光船租赁登记(以光租香港籍游艇为例):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拥有权证明书中登记的船东公司注册证明、公司法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并全部加盖公章;国内承租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

     3、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4、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及抵押权人同意该船舶光船租赁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及交接协议

     6、香港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国籍登记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4、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在一起)

     7、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游艇适航证书》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若在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前,已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游艇适航证书》,则可以同时申请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相同的材料。

八、临进国籍登记(以光租登记后申请为例):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时)

     4、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游艇适航证书》

     5、原光租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联系方式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0898-88258715

      船舶监督处:0898-88657620

     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海口地区:0898-66768966

      三亚地区:0898-8835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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